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分别核算)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部分不征税收入,如合格软件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等,一旦用途改变,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如何定义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总收入定义为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非税收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税收收入但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合格居民企业股息、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中国设立机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合格非营利组织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收入。
免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但免税是基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能永久纳入免税范围。
非税收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计算原则上看,不得永久纳入征税范围。因此,税前不得扣除与非税收收入相对应的费用,税前不得扣除与税收收入相对应的费用。应该说,这是区分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非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
在此基础上,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与损失无关,不能用来弥补损失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在性质和根源上与税收收入有关,因为非税收收入排除在税收收入之外,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免税收入是对企业实施经济政策的支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的,企业所得税为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是税法定义的损失。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和扣除后的总收入不足零。
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据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种做法:前一年结转、后一年结转和两者结合。中国选择向后结转,规定不超过5年。上一年度允许弥补的损失,必须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得自行调整。补偿损失是指以后实现的收入补偿,而不是会计利润补偿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数字)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税收调整明细表中计算,非税收入作为税收减免处理,相应,由非税收收入形成的费用(包括费用和资产折旧、摊销),作为税收增加处理。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收入、减收、免收入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损失;当期减收、免收所得项目,不得用当期及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补偿。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减去前一年允许补偿的损失,是零以上。
通过税收调整将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分离出来,然后从总收入中剔除免税收入、减收、减收、免收项目。在此基础上,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口径与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相匹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结转损失。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减收、减收、免收项目无关。
无论是免税项目还是非税收项目,都不能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非税收项目)不能相互调整和弥补损失。
由于不征税收入与企业亏损无关,如果有亏损,不征税收入仍不能用来弥补亏损。
不征税收入改变用途,其对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2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11﹞100数字)规定取得的增值税由企业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大和再生产,并单独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非税收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8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专门用于偿还本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作为非税收收入,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只能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计算。否则,软件企业取得的退税必须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相应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38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作为非税收收入,只能用于偿还本息,并单独核算。否则,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必须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明确规定的非税收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应税收入,相应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116第七条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研发费用的50%;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的15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0年。
从通知附件研发项目可扣除研发费用收集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充分考虑企业收到资金进入资金池,不能区分税收收入形成的支出,不是税收收入形成的,但为了计算和填写表格简化,收到拨款作为等额支出,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点区研发费加扣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附件研发项目可扣除研发费用收集表仍继承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发展﹝2008﹞116无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等非税收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是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的财政物质支持,是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不用说额外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