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会计分录(销售返利会计分录例题)
至于销售回扣,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区别。然而,随着新收入标准的实施,税法和会计之间存在差异。显然,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税务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生产企业,每月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21年6月26日,A公司向商品流通企业B公司销售a一批产品,含税总价11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当天发货收款。根据合同规定,如果B公司年底总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10%的现金返利。根据经验分析和数据预测,A公司可以在年底实现合同约定的返利条款。
2021202月31日,B公司实现合同约定的返利条款;甲公司按照约定将10%的款项返还给乙公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一、会计处理
(一)2021年6月26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9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预计负债 10万
注1: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预计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作为会计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注2:此时,10%的回扣只是预期的,而且还没有发生,因此甲方公司应全额开具发票。
(二)2021年12月31日
借:预计负债 10万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3万
贷款:银行存款 11.3万
二、增值税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在增值税层面,销项税额在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全额计提,退税发生时(2021年12月31日)按规定计提。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处理类似于增值税,收入应在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全额确认。如有销售返利,则当期销售收入将在返利发生并开具红字发票时(2021年12月31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