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什么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朋友们,你们知道税前不扣除哪些费用吗?今天我们来看看~
1 持有期间购买古董字画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纳税。持有期间,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
a企业今年购买古董书画2000万元,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每年计提折旧费100万元。
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在处置期间税前扣除。
2 不能准备坏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的储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批准的储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储备金支出。
举例
b企业2021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1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付的,税前不得扣除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付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付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由工会组织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可以依法扣除。
举例
c2021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尚未实际拨付,不得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部分。纳税年度内不得扣除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
4 提前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修简费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维修简费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成本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折旧或者摊销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修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
d企业属于矿业。2021年,安全生产费预提100万元,当年未实际支付,计入生产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增加100万元。2022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000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培训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e2021年,企业计提员工教育经费60万元,尚未实际使用,不得税前扣除。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教育经费才能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没有。税前不得扣除实际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举例
f2021年,企业提取员工福利费60万元,无实际支出,计提年度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要从事仓储服务和短途运输配送业务,从其他企业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货车。税法规定,除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按4年计提折旧,对方公司按8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合理吗?我公司的折旧年限是否按对方公司剩余的折旧年限继续折旧?
专家回复:
税法规定的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此,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对方公司按8年计提折旧。购买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对方企业的使用年限可以确定的,应当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取得购买旧固定资产企业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和企业账面记录,作为确定折旧年限的依据。对不能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折旧年限:根据使用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改进情况,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乘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第5年;(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发行〔2009〕81第三条 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60%;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政策要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2018〕54号)第一条】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货币购买或自建。
3、固定资产购买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注:
从政策规定来看,只要2020年12月31日前新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可以肯定2020年12月新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从2021年1月开始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本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看税务局的确定答复。
大连税务局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固定资产购买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目前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将到期,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截止日期是否有明确的确认原则,如:1。以现金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折旧从2021年1月开始计提,是否可以享受扣除?2.以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2021年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21年1月自建固定资产,202021年1年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202021年1年1月自建固定资产,202021年1年1年1年1年1月开始计提固定资产,202020202021年1年1年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您好,亲爱的纳税人!您提交的在线信息咨询已收到,现答复如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在此期间购买的所有新产品都可以享受扣除。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河北省税务局:问题内容:根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设备、设备,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同时,根据: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我公司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也可以在下个月一次性扣除?
答: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1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一)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三是明确购进时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购买时间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对于自建固定资产,采购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只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税前扣除的时间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告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在2018年12月购买了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并在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谢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省税务机关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省税务局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和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公司在2020年或20201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3回复内容:您好!收到你咨询的问题。现就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设备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2)固定资产采购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采购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信用销售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下个月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12月新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朋友说2000元,2000元以上需要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有人说5000元,有人说500万元。
越说越猛,他们说都是2000,5000 ,500万。这些标准是什么意思?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什么?
今我们今天分析一下。
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持有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期期间,或者固定资产能够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设备、设备、工具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金额的标准都没有具体说明。
是否按固定计算取决于持有目的和使用寿命。
没有金额限制,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就应确认为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吗?
这也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如果我是一家大型企业,所有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设备和设备都将按固定资产计算。
无疑会增加会计难度,大量小型设备对公司整体报表利润影响不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只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就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
这类企业可以设定相对较高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000500万元的标准从何而来?
事实上,这5000元、500万元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号。64)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再按年计算。
财税〔2018〕54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购买的新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分年计算。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不一定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费模式,我们不应该按照税收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照会计准则计算。
提醒 :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和税务是两回事;
(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的差异,应当通过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来处理;
(3)购买固定资产时,折旧开始时间为下个月,不是购买当月,从未有一次性折旧法;
(4)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行享受或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任何备案程序,企业只需在所得税最终结算时填写相关报表,如企业购买设备,价值500万,企业按税法允许5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按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标准,显然不符合业务实质,会计信息也扭曲。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单独处理,会计按照会计准则,税收优惠按照税法规定。
如何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例子:假设a2020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00万「会计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a公司2020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不是100*25%直接计算,因为税收不承认用会计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他们承认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会计利润的税法进行调整的。假设没有其他调整,只有500万的影响。
企业于2020年购买了一台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当期折旧为20万元,其中包括当期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但我们是企业所得税,难道没有新的政策吗?税务局表示,你的100万元可以一次性扣除,这是非常好的。
我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100-80=20,减少80万,因为20万已经反映在总利润中。
因此,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5
同时,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80项调整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款: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以后年度,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
500事实上,万购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本质是加快折旧政策,无非是提前扣除企业购设备的成本,使企业在早期阶段承担购设备的财务压力,还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压力。
因此,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无息欠税务局一笔钱,未来欠这笔钱。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净利润,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暂时的差异不包括在当期所得税费用中,而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记录。
固定资产折旧有两种口径:会计折旧和税前扣除折旧。在税法上,固定资产折旧可分为四类:
折旧规定不得计提;
一般折旧规定;
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思路应该是这样的:
先看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如果属于就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不在禁止扣除范围内,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优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适用一般折旧规定。
part 1
折旧规定不得计提:
第十一条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四)已全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part 2
一般折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20年的房屋、建筑;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part 3
加速折旧规定:
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转型。
1.所有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更新迅速;
(二)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年总和法。
二、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27号)
(2)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年总和法加速折旧。
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3)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业、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上述行业新购买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
(四)全部制造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part 4
一次性扣除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2、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和费用,折旧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折旧不分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106执行号)等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 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预和最终结算申报中直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3、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研发活动固定资产,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
【例】甲方汽车制造企业于201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方企业选择缩短设备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至6年〔10×60%=6〕。2016年度企业会计处理折旧150万元〔1200/8=150〕,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扣除的折旧金额为200万元〔1200/6=200〕。
如果该设备的使用在6年内没有改变,并且每年都符合附加扣除政策的规定,企业将在6年内直接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200×50%=100〕,不需要比较会计和税收折旧,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来调整额外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大简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收集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4、企业固定资产不仅符合最新政策优惠条件,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9〕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27加快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企业应保留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