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正在进行中。最近,许多合作伙伴咨询了扣除费用的比例。为此,我们整理了一下税前扣除11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相关知识点,一起学习吧~~
一、合理的工资、工资支出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工资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714号)
二、职工福利费用
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可以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令第714号)
三、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1)综合电路设计企业和合格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金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27号)第六条
(2)核电企业为培训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发电费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核电厂操作员的培训费用和员工的教育资金,并单独计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计入核电厂操作员的培训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乘务员培训费、空中保安员培训费等航空培训费可以作为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令第714号)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扣除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令第714号)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扣除比例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令第714号)
2.扣除特殊行业的比例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将部分或全部收取给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按上述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八、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根据与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包括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前扣除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18%金)不得超过当年所有保费收入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支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九、研发费用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增加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扣除制造企业的比例
制造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公益捐赠支出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扣除年利润总额12%以下的部分;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一、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