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资产损失)
注意事项
首先,正确把握资产损失的范围和要求。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款(包括应收账单、各种 预付款、企业间交易)、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投资和股权(股权)投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前者是指上述资产在实际处置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损失;后者是指企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扣除实际会计损失;法定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符合法定 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扣除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
二、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申报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的申报内容和要求,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产损失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出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的正常损失、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的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的资产损失。
可以明确的是,企业货币、债权、异常损失资产、非公开市场投资、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非公允价交换资产的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不能准确判断清单是否扣除资产损失,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以往年度资产损失税收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允许补偿损失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计划经济体制转移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明确而未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任务造成的资产损失、政策定性不明确造成的资产损失)补充确认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因上一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只能扣除(可递延),不能退税。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确认的 损失后发生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损失金额,然后按照补偿损失的原则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只能扣除,不能退税。此外,法定 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补偿。
四、总结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纳税资产损失实行双重申报模式,即当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的有关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当向总机构报告。总机构核实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后,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会计科目对清单中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提交税务机关,并保留相关会计数据和纳税数据;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并附会计资料等相关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风险提示
1、本办法明确取消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权,改为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这种申报方式的转变不仅扩大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一旦申报错误,很容易违反《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虚假申报纳税,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逃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现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过去的自计算扣除 审批扣除改为统一实施申报扣除。申报扣除制度的前提是申报。企业不得因取消事先审批制度而忽视申报。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时,可以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提交税务机关 。
提醒关注
1、纳税人实行申报扣除制扣除制度实施后,没有税务机关的事先审查。为了降低或规避税务相关风险,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损失进行分类汇总,然后提交税务机关,并保留相关资产会计资料、原始凭证和内部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只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才能降低税务相关风险。
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采用申报扣除制后,由于取消了事前的审批环节,需要强化后续的跟踪监督力度。需要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电子数据台账管理,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资源共享,通过信息获取与比对,强化税源管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经评估后发现不 符合资产损失税前后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