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会计分录(销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分录)
与以往的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新标准下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初始账户金额,已支付利息但未收到债券利息或已宣布,但未支付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1.股票投资
借款: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款: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
贷款:银行存款等。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不包括在当期损益中,而是包括在所有者权益中。同时,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确实减值,则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合理情况下可以转回。
1.股票投资
借款: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公允价值变动
贷款: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则为相反的分录)
2.债券投资(先计算摊余成本,再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应收利息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利息调整(或贷方)
贷款:投资收益
四、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收到的金额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可供出售
投资收益(卖亏,借方)
2.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可能在贷方)
贷款:投资收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他综合收益是权益科目,实践中转入投资收益会影响损益金额。
在旧的标准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化按情况处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收入不处理。新标准中公允价值的变化,无论是损失还是收入,都包含在所有者的权益中,更符合会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原则。金融合作伙伴必须小心处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