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公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公告在哪里能看到)

债权人公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公告在哪里能看到)

2020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其中提到债权人公告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本通知中提到,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扩大清算取消信息的知识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原则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或取消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宣传系统和取消平台)进行在线处理。申请人离线处理的,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指导申请人在线处理。申请人在线处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出备案通知。企业需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打印宣传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报纸或者宣传系统依法发布债权人公告。

那么,有一个问题,所谓的债权人公告可以通过宣传系统免费发布可以取代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吗?

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司债权人解散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还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未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解散清算事宜,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布。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未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可见,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将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这里有两项义务必须同时履行:

  1. 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的义务;
  2. 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有义务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布。

第二项义务是对第一项义务的有效补充,可以更大程度地覆盖未知债权人和不能及时有效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这种法律设计是合理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通知义务的实际功能更为重要,公告义务不能取代通知义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249号民事裁定中认为:

在本案中,原中国纺织公司清算组于2012年6月24日发布了《公司清算报告》,并于2012年6月27日获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作为清算组成员和原中国纺织公司董事会成员,陈伟祥在《公司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原中国纺织公司已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仅履行公告义务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因此,虽然原中国纺织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债权人龙胜公司清算和申报债权,导致龙胜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遭受损失。因此,在原中国纺织公司被取消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原中国纺织公司清算组成员陈伟祥在接受原中国纺织公司资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陈伟祥履行清算通知义务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其宣传平台和注销平台提供的通过宣传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服务措施,不仅方便了公司清算组,提高了公告效率,降低了相关成本,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的知晓范围;但是,使用此措施完成免费发布人公告不应理解为公司清算中的通知 公告。它只完成了公告义务。公司清算组仍必须在线下完成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相关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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