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代扣代缴的情况(代扣代缴增值税做账)
1.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
答: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计算:
即征即退税=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税-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税=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1〕100号)
2.国内企业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转租给国内企业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国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房地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
(二)在中国销售或租赁的房地产
(三)国内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按3%或1%的征收率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发票吗?
答: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按1%的征收率征收;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1%的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按1%征收,增值税发票按1%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4.买方已申报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原蓝色发票开具红色发票后,是否需要退还给卖方?
答:不需要。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应当经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专用发票作为买方的会计凭证,卖方不得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5.纳税人是否有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发票备注栏?
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运输地点、到达地点、车辆号码和运输货物信息。如果内容更多,可以附上另一个列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6.一般纳税人出租仓库收取的水费能否按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将房地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租赁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费,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人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
7、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时进行抵扣?
答:纳税人从税务登记到识别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销售和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申报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可识别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扣除进项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8.如何规定2019年以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15%的加减政策?
答: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扣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15%的额外抵扣政策。
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5%的额外抵扣政策。
纳税人确定增减15%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下一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9.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增值税免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等税收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0.物流业能否为快递公司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答:没有。
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材料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卖方非居民个人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实际上为非居民个人提供服务,不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企业实收资本增加,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1994〕25号)规定,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大于原贴花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如果同一类型的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时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期限为一个月。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管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应纳税额核定申报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1994〕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公告(2017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12、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由业主直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到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多重支付,根据国家税务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务人。
综上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扣缴工作的需要,确定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件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函[1996]602号)
13.个人提供劳动报酬取得的收入是否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取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发票,在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或代扣代缴税款。
开具发票时,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中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或代扣代缴)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4.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的养鸡农场是否按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改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资产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的文件。〔2010〕96号)
15.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答:定期定额户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5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4号)
16、公司股东与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等补贴),去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综合所得,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适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7、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时,是否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应当载明收款人的姓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零星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
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利企业普惠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如何规定工会经费代收比例?
答: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每月工资总额为0.8%收取工会经费的比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月总工资2%代收建会筹备金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享比例另有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收取工会经费。
文件依据:《关于委托地税机关收取工会经费的通知》(皖工发〔2018〕8号)
20.广告公司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
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