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导读: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名义进行交叉持股,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关联公司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之间通常会有大量的关联交易,也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损害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特别有必要探索和分析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裁判精要
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外观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审查交易的实质性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和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关联交易实际上是转让资产和资源,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
耿志友、刘月联是夫妻关系。
2010年8月30日,陈东公司转让耿志友、刘月联持的东驰股份,与耿志友、刘月联共同成为东驰股东。
2010年10月25日,东驰、东驰制药分公司与陈东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陈东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给东驰制药分公司,总资产84742363.47元,负债79778596.55元,净资产4963766.92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东驰代晨东偿还债务73841961.83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陈东转入东驰的债权余额汇总表显示,东驰收回的债权金额为4821258元。应付账款753084.(1)晨东民生银行账户支付116171.64元;(2)晨东付款单(电汇)52051.09元;(3)东驰支付单(电汇)42458.46元;(4)晨东通知单互抵1661206元;.65元;(5)东驰通知单互抵59135.75元;(6)不能分类抵消87757.8元;(7)晨东付款通知单现金支付177725.01元;(8)振东、东驰支付现金1372358.94元;(9)725125.15元;(10)晨东入库单、退货单等现金支付126348元;.6元;(11)陈东委托振东支付460975元;.74元。其他6631117元构成:(1)现金支付4490203元;(2)现金支付(财务人员转账)52302元;(3)现金支付(关联贷款)1514922元;(4)相互抵消46147690元。
2011年3月1日,晨东公司退出东驰公司,东驰公司的股东恢复为耿志友、刘月联。
随后,东驰向法院院:
1.耿志友、刘月联、陈东公司共同赔偿利用相关关系损害东驰利益的经济损失12471.47万元;2.耿志友、刘月联、陈东将归还7977的陈东公司债务.自2012年4月1日起,8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三、争议焦点
(一)东驰与晨东之间的资产转让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在资产转让协议产转让协议期间,东驰公司与陈东公司共同由耿志友、刘月联控制,相互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因此耿志友、刘月联、陈东公司、东驰公司形成关联关系,涉及资产转让为关联交易。
(2)东驰与晨东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东驰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5)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被告仅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以相关交易的形式确定公平公平。本案中,陈东公司与东驰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外观要求的,应当审查交易的实质,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首先,从本案涉及的交易背景来看。陈东公司与东驰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耿志友、刘月联与振东医药公司合作后。根据《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耿志友、刘月联与振东医药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振东医药物流公司后,由耿志友控制的晨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东驰公司)的业务(资产库存清单中的所有资产)应免费转让给新公司(即振东医药物流公司)。可以看出,耿志友、刘月联与振东医药公司的合作是建立在新公司收购耿志友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基础上的,包括东驰公司,最终达到实际控制所有关联企业的目的。《合作备忘录》第四项关于与晨东医药公司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晨东医药、耿志友、刘月联承担,债务与新公司无关,确定了耿志友转让资产后对晨东驰公司的处理原则,即与晨东驰公司的实际债务转让不一致,即与晨东驰公司的实际债务应由晨东驰承担。
其次,从本案涉及的交易的履行情况来看。本案相关交易发生时,陈东公司和东驰公司实际上由耿志友和刘月联控制。陈东公司与东驰公司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但两项协议仅规定了陈东公司资产转让的时间和转让后,东驰公司按资产、债权、债务转让明细记账,具体交接事项未明确,未另行协商确定。根据陈东公司转让的上述汇总表和相应细节,东驰公司已代表陈东公司偿还了大部分债务,但向涉及的多个单位发出了应收账款查询函,但收到的回复大多是无本账户或付款已结清。对此,陈东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或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可见,在东驰公司代表陈东公司偿还大部分债务的情况下,陈东驰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转让给东驰公司的真实有效利益,从而损害了东驰公司的债权。
四、相关观点
(1)相关关系的主要范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关系;行为的本质是:利益或资源的转移,或债务和责任。
(2)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合,应从业务、人员、财务混合三个方面考虑。在确定公司的人格混合时,应根据三个混合,不能单独理解一个或两个混合的高人格混合。如果只有人员交叉,或只有业务相似,则不能简单、机械地确定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合。
(3)关联公司一体化民事责任是指关联公司系统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公司的债务责任,关联公司系统中的成员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责任,即关联公司的一体化责任,确定关联公司承担一体化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关联公司系统的存在,关联公司的关联环节参与了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
五、实际建议
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往往涉及保护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目的是证明关联交易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或关联交易主体的法人价格混合。一般来说,只要债权人证明其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关联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具有相同的人格外观,就应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消除这种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由关联公司承担。
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将采取推定和高度覆盖的证明规则。当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和人格混合时,关联公司将提供证据证明其交易公平,法人价格独立。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联法律
(一) 民法总则
(二)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公司法 十六条,……(4)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与国家控股有关。……
(四)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一起诉公司损害公司,原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股东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