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缴出让金一般多少(补交土地出让金大概多少钱)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10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地产登记难,加快解决房地产一体化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该局牵头制定了《惠城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补充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本意见,完善房改房转让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2%计缴;完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转让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5%计缴;完善自建房转让用地和商业用地转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10%计缴。
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但无土地来源的房地产,经公告所有权明确无争议的,其土地性质视为分配,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对应的自建房屋、商品房、商铺等分配土地分配标准完善土地分配手续。
未提及的其他完善土地使用程序,应当参照《城市土地评估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评估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据报道,本意见适用于房地产统一登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房地产,适用于惠城国有土地分配土地转让费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程序,不适用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其他类型用地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1)房屋(或已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原批准土地面积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面积的:
1.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超建部分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按测绘登记;
2.房地产所在地为出让性质,其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超建部分土地面积以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价,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时间确定。
3.房地产所在地为划拨性质,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即:
超建部分土地应补土地出让金=超建土地面积/整栋建筑总面积×整个房子的完税房地产价格×12.5%。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超过土地批准面积超过5平方米,建设项目已完成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程序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申请时间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上建有非住宅的房屋:
1.2004年10月1日前,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土地建设房屋、集资住房,原土地批准用于工业、公共设施、机关、集团土地等非住宅用途,经原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为住宅、商业用途,按照相应的房屋、集资住房转让标准,完善房地产登记手续后。
2.2004年10月1日前,原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公共设施用地等非住宅用途。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经原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为住宅和商业用途,并按照申请建设用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房屋。其土地性质视为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房地产登记用途对应的自建房屋、商品房、商铺等划拨土地出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