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分录)
一、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
(一)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纳税(加权平均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算税价的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计算税价的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人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按照类似消费品的受托人按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不同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类似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二)受托人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受托人无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计税价格计税。
1.从价定律: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成本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材料成本是指客户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客户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则材料成本=买价×(1-扣除率)。加工合同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征收管理: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缴款之日起15日内
1.从价定律:应纳税额=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
3.复合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 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