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分录)

01进项加计抵扣案例及会计分录

进项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分录)

案例:2019年4月,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附加抵扣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10万元,均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问:4月份增值税加减额?

应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如何处理额外的抵扣额?

答:4月份增值税加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会计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纳税-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21万元

贷款: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增值税分录:

借: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入 1万元

02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处理

1.允许抵扣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借记在途材料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管理费等科目,借记应付税-应付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借记应付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账单、银行存款等科目。退货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反的会计分录;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应当退还发票,并作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用于简单的税收计算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进项税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得从销售税中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纳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纳税-应纳增值税(进项税转移)科目。

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进项税额按2年扣除。上述规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允许扣除的金额,借记应纳税-应纳税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借记应纳税-应纳税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除凭证且未付款的,应当在月底按照货物清单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的价格进行临时估算,无需临时估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下月初,原临时估计金额用红字冲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扣除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金额,按可扣除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应付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5.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有应税行为,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国内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按相关成本或资产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纳税-进项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应付或实际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扣缴增值税、贷记应纳税-扣缴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扣缴增值税,借记应纳税-扣缴增值税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0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区分以下情况

1.抵扣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扣的加计抵扣额全部结转下期抵扣,不做会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额;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扣额全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抵扣额抵扣额为零。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额,结转后继续抵扣。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扣金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不做会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适用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解释

近日,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0%,抵扣应纳税额。现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会计)〔2016〕解释22号)的相关问题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纳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附加抵扣金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附加抵扣政策)。

(1)本公告所称生产和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注释)〔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营业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营业期销售)满足上述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附加抵扣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附加抵扣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额外抵扣,可在确定适用额外抵扣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抵扣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附加抵扣额;按照规定计提附加抵扣额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当在转出当期相应减少附加抵扣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计抵扣额=进项税可在当期扣除×10%

当期可抵扣的增减=上期末加计抵扣额余额 当期加计抵扣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后,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1.抵扣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全部结转下期抵扣;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额;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抵扣额抵扣额为零。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额,结转后继续抵扣。

(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额外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计入额外抵扣。

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且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扣除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计提增减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所有进项税×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当单独计算额外抵扣的计提、抵扣、减少、余额等变化。骗取适用额外抵扣政策或者虚假增加额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加抵扣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抵扣额,余额附加抵扣额停止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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