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应注意什么(公司报税怎么报)
企业做大做强后,往往需要建立一些分支机构。成立分支机构后,相关纳税申报应注意哪些问题?让我今天帮你整理一下~
1、增值税
固定经营者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能否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部、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部可以向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则:固定经营者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批准,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当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总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依据<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总结纳税企业,除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同时,根据公告第四条的规定,总部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分担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内部开发、仓储等产品售后服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不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被吊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交税企业当年因为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获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处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建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计算分摊并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2)总结纳税企业总部与二级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分立、处理等级变更形成的新的或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为当年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跨区域经营总结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季度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分支机构已当地预缴税款。本季度按现行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何处理上一季度已当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交税企业假如上季度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契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则,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别)月度、季度预付款申报和年度最终结算申报。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止之日起5个月内,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退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就地办理纳税或退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最终结算期内分别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退税。
3、印花税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第25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经营账簿,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于上级单位分配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分配账面资金金额计税,其他账簿按配额计税;对于上级单位不分配资金的分支机构,只按配额贴其他账簿。为防止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录的资金账簿按扣除分配给下属机构的资金金额后的其他部分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