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开分公司用独立报税吗)

问题一
当我们在其他地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当我们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个内容是会计方法。有两个选项,即独立会计和非独立会计。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
答复:
如果您的分支机构有单独的会计核算、独立的外部业务、独立的发票和财务人员,您应该选择独立的会计。
如果您的分支机构只是一个办事处,不单独开具账单并将所有文件带到总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会计。
问题二
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对吗?
答复:
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三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
一般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四
我们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是由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
要看谁发工资。
分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由分公司支付的,由分公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五
跨省总分公司是否必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答复: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区域设立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居民企业为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文件明确规定,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除另有规定外,依法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六
为什么很多没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分支机构在没有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完成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为独立纳税人。
在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和所得税分配表,因为他们没有正确理解独立会计和非独立会计的概念,因此被视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区税收来源纠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提醒他们。这实际上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总部总结支付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规划工作。
问题七
分公司能否独立写申请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设立分支机构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总结和计算企业所得税,以抵消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如果分支机构想要独立计算,为什么不设立子公司,而是设立分支机构呢?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不能批准啊。
问题八
作为一支机构,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不能享受小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25%的基本税率申报纳税?
答复:
是的,如果分公司不办理汇总纳税,就不能独立享受小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25%的基本税率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设置小微利企业标志。请参考《2019年减税政策答复》 (第一册):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企业应当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总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纳入企业总机构,应纳税额由企业总机构计算,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您单位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机构类型是分支机构类型,则不能享受小微折扣。
总结:
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根据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身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不是法人纳税人,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纳税申报表,要么非汇总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跨省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
答复:
可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想纳税中的纳税申报和支付模块,选择弹出页面右侧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处理页面。
参考: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信息,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制。
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分支机构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部、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的信息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总部、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制。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内容变更后30日内报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十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什么本期仍未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没有当地分配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查看怎么办?
答复: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申报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贵单位企业所得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当地缴费标志。如果选择否,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当地缴费,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十一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如何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
答复:
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问题十二
如何理解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区域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根据《跨区域经营总结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区域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指今年小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去年也是小微利企业,今年小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不会当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在当地预付款,取决于去年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二级分支机构不是当地预付款;如果没有,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当地预付款。
问题十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去年不是小微企业。今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外地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当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根据《跨区域经营总结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2012年发布)第五条规定,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区域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指今年小型微利企业预付款,如果去年也是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当地预付款。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在当地预付款,取决于去年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这样,二级分支机构不是当地预付款;如果没有,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当地预付款。
问题十四
我们今年2021年刚在外省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付,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可以在总公司缴纳申报。
总结:新成立的年份只有: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汇总分摊。
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即计算总所得税,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导致总部一半的所得税需要分配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总公司税务局不愿意,会有税务风险。
因此,税务要求总部是一个不经营、分摊50%的管理部门。总部的经营部门也应单独作为分支机构与其他分支机构分摊剩余的50%。
这样,税收风险就会降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二级分支机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不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总结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当年成立的,由总部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部分配,然后从分公司申报。

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开分公司用独立报税吗)

问题十五
在其他省份刚成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明年必须汇总纳税。如何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分担企业所得税?
答复:
总部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总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说,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的企业所得税,其他分支机构占一半。
在向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计算其分摊比例,主要根据去年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之和)×0.35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
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适用于不同省市的其他条件。
2021年财务报告中:
b营业收入500万,职工工资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营业收入300万,职工工资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员工工资50万,资产总额150万。如果2021年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分支机构适用25%的税率。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总机构应当按照去年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 (250/500)*0.35 (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 (200/500)*0.35 (250/600)*0.30=0.37;
b三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 (50/500)*0.35 (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问题十六
平时每季度是否允许调整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
答复: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当年不进行调整。
问题十七
外国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写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
只填写分支机构a2检查表中的预付款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填写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
问题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按收入、成本和实际利润计算?分公司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吗?
答复:
不,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申报收入和成本,只需填写总部分配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一些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部和分支机构没有汇总,总部填写自己的收入和成本,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和成本。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进行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提交财务报表;只需填写税额即可。
问题十九
我单位是当地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
贵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电子税务局不为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二十
教师、总部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交流,并相互开具发票。会计需要正常的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是否也需要正常的销售收入?
答复: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相互发票,总分公司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不能确认会计处理为收入。也就是说,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的法人主体,不改变商品所有权的所有权,不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二十一
总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
可以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税机关批准,总部可以向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总部是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十二
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号。
提醒:
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非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当地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十三
教师,当季度预计申报时,由于分公司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申报,分公司是否必须申报?
答复:
是的。总部预付申报后,应将分配表交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付款。各分公司只需填写主表第20行和第21行。
只填写分支机构a2检查表中的预付款方式和企业类型后,填写第20行填写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
特别提醒:
分支机构不需要自己计算,总机构可以统一计算。
问题二十四
老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吗?
答复:
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当当地办理纳税或者退税。所以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二十五
分公司需要填写企业年度报告并公布吗?
答复:
如有必要,如果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会计,则应填写所有资产管理信息栏中的0;如果是独立会计,则应填写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问题二十六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相互免费贷款金额大,增值税需要视为销售吗?
答复:
是的,需要视为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总部和分公司是增值税的两个独立主体,免费贷款需要视为销售。
问题二十七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经常互相分配货物。增值税需要视为销售吗?
答复:
总分公司经常相互分配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为销售,主要取决于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县(市)。如果货物在同一县(市)销售,并转移给收货人,则此类分配货物的增值税应视为销售。简单的内部分配,如收货人的内部使用,不需要视为销售。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视为销售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之间转移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为销售货物的第(3)项,是指受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买方开具发票;2。向买方收取货款。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由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八
老师,分公司接受的专用票可以从总公司扣除吗?
答复:
分公司和总公司属于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纳税人的识别号也不同。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用票不能放在总公司扣除,也不能自行扣除。
问题二十九
老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能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
如果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则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总公司税中扣除。
问题三十
教师,总部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提供业务服务和发票,发包人取得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扣除增值税?
答复:
如果你是一个建筑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业主提供建筑服务,由第三方直接与业主结算,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人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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