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重点内容(税务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30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收入:
1. 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a、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务利息等形式的收入。企业不记得、减少收入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未按税法准确划分,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形成的利息收入是否未及时计入总收入,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和应收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国债转让收入是否与国债利息收入混为一谈,企业所得税是否少缴。
检查科目:交易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等。
2. 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和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和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提前一次性取得年度租金的,得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和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也不得按照租赁期限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特别是相关摊销已计入成本,但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的比例原则相应确认。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查看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和金额是否全额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内未按收入与费用比例原则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10〕79号)第一条等。
3. 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未取得罚款、滞纳金、财产、运输保险、长期应付款项、收回前一年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利润收入、名称返还、资本公积金反映的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资产收入纳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检查上述情况是否存在未记录收入的情况。例如,检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和企业辅助账户,确认处理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账款。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根据税法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交易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
4. 股息和股息收入——
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计,收入少计。
b、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收调整,或者只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如股票现金股息、股票交付等股息收入不足12个月)混为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总收入。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实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对应收股息、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备案投资协议、股息证明,核实企业所得税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不到12个月的股息(包括现金股息和股份)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交易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等。
5. 营业收入——
问题描述:收入没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在各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相关交易行为;长期挂断已实现的收入或者干脆放在账外而不确认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税收价格是否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销售、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如处置废包装箱收入);是否存在分期付款和预收销售方式,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检查方法: 查看内部评估方法及相关评估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证、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户等相关信息,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较分析抽查,检查应税收入是否及时、全额确认。
检查科目:交易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
6. 视为销售收入——
问题描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变更资产所有权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按照税法规定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和结算单,检查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科目,核实是否视为销售行为,确认是否视为销售未申报收入。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股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7. 非现金资产溢出——
问题描述:企业非现金资产溢出(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重置的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以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新旧资产估计的价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固定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是否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
8. 政策性搬迁——
问题描述:搬迁所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因搬迁存货而取得的收入不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税处理,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买的资产的计税成本、折旧或摊销年限,但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算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收入办理所得税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算、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等。
9. 无税收入——
问题描述:a、取得各种政府补贴、出口折扣利息、专项补贴、转让税退款、退款(退款)、其他税款退款、行政罚款退款、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非征税所得额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资金通过资本公积计算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税收收入(如技术改革专项补贴等)的相应费用,不予税收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返还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不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检查非税收收入相关文件,确定是否符合非税收收入条件;检查往来资金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入、管理费用,了解政府补贴的时间、使用和余额。
重点核查:补贴收入是否属于非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形成的费用、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收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资本公积、其他应付、管理费、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专项用途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
10.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问题描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重组和投资过程中,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有偿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的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年以上。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等科目,要求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查看实际转让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核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享受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的,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在不超过5年内按规定纳税。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固定资产清算、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资本公积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1. 债务重组——
问题描述:a、一般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于企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的,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税收基础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b、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c、被收购方未按照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实相关重组资产的税务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重组记录程序,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检查非现金资产大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12. 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问题描述:前一年度损益调整未按规定纳税。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方面:
13. 成本——
问题描述:a、在材料成本中计入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支出的回扣;
b、高转移材料成本(如将所有超支差异转入生产成本,并将所有节约差异留在账户中);
c、材料定价不公平,利润通过材料采购环节转移给企业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
d、高转移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计入生产成本的非生产领用材料、产品成本等);
e、估价入库材料未及时调整,以估价入库代替正式入库;
f、高能耗企业,能源价格和消耗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假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检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较同期正常消耗量,检查是否有高转让材料成本;
c、比较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检查相关交易是否转移利润;
d、检查接收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生产接收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估价入库材料是否及时调整,是否有重复入账或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f、重点检查成品账户贷款人是否生产成本-动力;制造成本-动力;管理费用-水电借方有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成本、经营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等。
14. 与生产经营无关——
问题描述: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相关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退休福利、外部担保费用等成本,以及各种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预付款等)。税前扣除,未进行税前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税前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家税务发展〔2008〕88号)等。
15. 折旧摊销——
问题描述:未按照税法规定扩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税收计算价值(如12个月以上的长期临时估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资产评估增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综合比例折旧摊销)未进行税收调整;固定资产前一年度一次性扣除的,下一年度是否相应增税。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快折旧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等。
16. 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
问题描述:成本和费用没有正确区分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例如,在建项目等非销售收集产品应承担的项目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生产,施工资金与营业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明确,导致贷款成本划分不准确;购买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材料应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支出税前扣除;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摊销合格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详细信息,看是否有相应的资本化支出不包括在相应的科目中;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维修支出是否直接列入费用。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
17. 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问题描述:已列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无实际预提准备金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期负债),无税收调整。(税收政策特别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除外)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提取准备金等,申报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期负债。
检查科目:管理费、营业外支出、预提费、预期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8. 工资薪金支出——
问题描述:工资和工资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范围和确认原则,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a、工资支付清单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应当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出;出售的房屋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费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未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和生活费的,由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支付;无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工资方法不全部满足以下要求:制定相对标准化的员工工资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调整有序;实际工资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工资安排不减少或逃税。
c、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确认了应付职工工资,但当年未实际支付(包括上一年未支付或次年最终结算期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重组计划解雇福利等)。
d、属于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调整。
e、作为用人单位,企业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税前仍重复扣除被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是否为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员工(不包括:退休职工、下岗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职工、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退休劳动合同关系、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劳、退休
b、企业是否制定了比较规范员工工资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调整有序;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工资安排是否不减少或逃税。
c、由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确认应付员工工资,但未实际支付(包括:已计提但未在次年最终结算期内实际支付的上一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相关成本,重组计划解雇福利等),是否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d、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是否作为税前工资支出;检查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补贴(包括企业员工工资制度、固定福利补贴和工资补贴)不作为员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
检查科目:应付职工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19. 三项资金支出——
问题描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资金、工会资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支出限额等,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没有工会资金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资金收取凭证;直接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和工会费用记录在成本科目(如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已提取但未实际发生(分配),或实际职工福利、职工教育、工会资金超过分配限额(工资总额14%、8%、2%)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今年未达到比例,将扣除去年超额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自2015年起,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起按工资总额的8%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非法混淆或超额支付,未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簿,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特别注意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税收调整。
检查科目:应付职工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8〕51号)等。
20. 各种保险、公积金——
问题描述:a、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出部分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b、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给所有员工在企业工作或雇佣,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5%,不分别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也不得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2018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文件和各种保险合同,核实账面提取和发放情况,重点核实超出范围、超出限额的支出和已提取的各种保险金和公积金。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18年第52号)等。
21. 利息支出——
问题描述:超限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不高于国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查看是否有员工个人贷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检查企业相关贷款合同,查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务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有超额部分,进一步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的实际税收负担。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121号)等。
22. 租赁费用——
问题描述:税前支付租赁费用是错误的,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支付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税收调整。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租赁费用是否正确收取,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固定资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分期扣除折旧费用。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等。
23. 商务招待费——
问题描述: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收取(不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费用),不按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申报,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业务招待性质成本与管理费相结合-其他,销售费用-对于其他科目的详细科目,收集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实际金额,看申报金额是否正确,是否超限。
检查科目:成本科、管理费、销售费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
2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题描述:a、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进行纳税调整。
b、未准确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者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应纳税所得额未相应调整。
c、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当年销售(经营)收入超过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除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企业的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未增加。
重点验证: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费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检查企业的广告方式和支付方式是什么,支付的费用是否通过哪些明细科目计算,是否正确收取;检查合格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30%)。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等。
25.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问题描述:a、手续费或佣金费用计入回扣、业务佣金、返利、入场费等费用科目,未正确计算。
b、超过税法规定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如保险企业18%,其他企业5%)未按税法规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c、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扣除退保金后余额不计算基数;
d、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和佣金(如未与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收入无关),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有超过限额或其他税前费用和佣金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未增加。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公告》(2019年第72号)等。
26. 捐赠支出——
问题描述: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或者年利润总额超过12%的部分未增税(其他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除外),包括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当从当年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年度次年起计算三年以上;不符合目标扶贫地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已全额扣除,不符合疫情防控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已全额扣除。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支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是否全额扣除。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结转扣除相关政策通知(财税税前结转扣除相关政策通知)〔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等。
27. 财产损失税前支——
问题描述:税前支付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会计金额等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不进行税前调整。如:未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的损失(专项申报清单申报等);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扣除,会计损失处理;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所列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实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库存货物、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等。
28. 关联交易支出——
问题描述:a、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支付,未进行纳税调整。
b、税前扣除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相应收入挂在往来账上。
c、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贷款协议、原材料运输服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予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查管理费、财务费、营业外费用等科目,检查关联企业之间是否违反税前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与营业机构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与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查相关交易账户,看是否有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贷款协议、原材料运输服务等业务交易,不收取或支付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
检查科目:交易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等。
29. 企业重组——
问题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方未确认交易期间非股权支付的相应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
30. 其他项目不得列支——
问题描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没收财产损失、捐赠费用、赞助费用、未经批准的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查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与收入无关的各类准备金、赞助费和其他费用。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等。